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壹百零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侵犯隱私可分為以下十類:
(壹)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的。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的。
(三)非法盯梢他人,監視其住處,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四)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的。
(五)私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並公之於眾。
(六)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將其違法行為公之於眾的。
(七)幹涉其他夫妻的性生活或者調查公布。
(八)向社會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九)泄露公民個人資料或者公開或者擴大公開範圍的。
(十)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