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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判決的法律規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有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確有錯誤,上級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第二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事實證明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事實證明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是終局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再審改判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直接改判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三)被告人應當數罪並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決定執行的刑罰;(四)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再審後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判決應當參照本解釋第壹百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上述規定是法院對刑事判決進行再審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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