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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保證人和債權債務人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以下責任: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賠償責任。(1)民事責任1。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擔保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越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沒有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二)連帶責任連帶保證責任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2.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3.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壹個保證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所有保證人都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三)保證責任(擔保)保證合同當事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1。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3.保證人書面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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