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辦法,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是指查辦稅收違法案件的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委托方)將需要異地調查收繳的發票委托給有管轄權的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受托方)進行相關調查收繳活動。調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實、相關、高效的原則。稅務局稽查局負責稅收違法案件中發票的查處。國家稅務總局應逐步推進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的信息化,將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全面納入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稅務調查的條件:
1.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如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進行調查。
2.稅務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調查,發出書面通知,並在通知中載明理由、時間、地點、所需涉稅資料等。
3.納稅人應當積極配合稅務機關進行調查,提供涉稅信息,協助稅務機關進行現場檢查;
4.稅務機關應當對提供的涉稅資料進行審核,需要進壹步調查的,可以延長調查時間;
5.稅務機關將根據調查結果出具調查意見。如發現納稅人有違法行為,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綜上所述,稅務調查應當依法進行,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出示法律文書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協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應逐步推進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的信息化,將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全面納入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第六條
稅收違法案件需要調查收繳發票的,委托方應當發函或者派人參加調查。發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發送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包括發送紙質協查函和通過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發送協查函。紙質調查函原則上應由同級發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