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設立宅基地使用權: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且無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已落戶並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搬遷的。
二、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通常不批準使用宅基地:
(1)非集體農村村民;
(二)已有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
(3)農村村民轉讓房屋後申請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
1,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
(1)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屬物。權利人通過法定審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屬物。這是設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外的空地上,權利人也有植樹的權利。
(2)權利人有權處分宅基地使用權。雖然我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但農村居民享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並可以自由處分。
2、宅基地使用權的義務。
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主要是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用於建造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造工廠、賓館、酒店等。但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如果農村村民只是利用自己的房屋從事小規模、家庭式的生產經營活動,則不屬於改變宅基地用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