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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會法在不公平勞動救濟中的法律責任

P292-P293

1.阻礙職工行使結社權、阻礙建立工會的法律責任。

2001工會法中規定,阻礙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礙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組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向縣級以上人民法院起訴;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工會工作人員進行報復、侮辱、誹謗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工會法規定了對工會工作人員打擊報復和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的兩種處罰方式:壹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退回原工作崗位;二是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針對侮辱、誹謗、傷害工會工作人員的,規定了兩種處罰方式:壹是追究刑事責任;二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3.參加工會和從事工會工作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責任。

這兩種違法行為的實施導致的處罰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恢復工作,並補發其在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可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或者,第二,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恢復工作,並給予其二倍年收入的補償。

4.阻礙工會依法行使職權的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的“依法處理”的情況很多。給職工和工會造成損失的,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民事賠償;拒不改正的,或者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對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關於確保工會經費收繳的規定

《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欠或者拒不繳納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支付令不執行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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