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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稅務師法律法規

為加強對註冊稅務師的監管,國家稅務總局近日頒布了《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我國註冊會計師資格制度自65438年至0996年實施以來,註冊會計師資格全國統壹考試已舉行8次,已有66849人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截至2005年底,全國共有2926個稅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近65438+萬人。但是,目前整個行業仍處於發展初期,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和監管還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稅收征管模式轉變的要求,亟待規範。

《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條,包括:總則、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和備案、註冊稅務師的權利和義務、業務範圍和規則、稅務代理、註冊稅務師協會、處罰和附則。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與《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相比,《辦法》有以下特點:

首先,區分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代理機構各自的職責和相應的責任。辦法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註冊稅務師和稅務代理人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稅務機關應當接受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代理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中認定涉稅鑒證的作用;稅務師事務所和註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和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和註冊稅務師執業的監督檢查。"

二是明確稅務代理的性質、法律地位和作用。考慮到未來納稅服務行業對外開放的要求和註冊稅務師涉稅認證職能的特點,將《辦法》中註冊稅務師可以從事的業務分為涉稅認證業務和涉稅服務業務兩大類。

三是確定註冊稅務師可以承辦以下涉稅鑒證業務:“企業所得稅申報鑒證、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鑒證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四是對註冊稅務師、稅務代理人在涉稅認證和服務過程中的職業道德、內部管理問題、違法行為等規定了相關處罰。並確定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權(如備案、變更、註銷等)由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行使,涉及處罰、審批等重大事項由稅務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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