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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調解有法律效力嗎?

多元化調解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多次調解就是不立案。案件立案後才能確定是先進行審理還是先進行調解。預調解和多調解不是同壹個概念。多元調解是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之壹。壹般在法院向當事人發出立案通知書之前,會出具多調解書。如果接受調解,則由法院調解員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將不采取任何訴訟手段。多元化調解是指相關民商事案件經立案庭立案後,移送合議庭審理前,由法院聘請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以爭取調解或撤訴的非訴訟工作環節。2008年6月5438+10月,上海壹中院率先在中級法院層面引入多元化調解機制。應該說,在構建和諧社會和司法為民大局的大背景下,這項工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結案和化解糾紛的積極探索,以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擴大數據多元化調解的多重效應:壹是有效化解矛盾。調解員的工作方法、愛心和敬業精神對有效化解矛盾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二是緩解審判壓力。多元化調解既可以分流壹些簡單的二審民商事案件,又可以緩解審判壓力,使法官擺脫大量案件,集中精力做好疑難案件;而且還起到了“結案”的帶頭作用。三是降低訴訟成本。當前,人們對司法的要求越來越高,不僅要求公正司法,更要求便捷司法;不僅需要能夠接近司法機關,還需要以各種形式接近司法機關。四是擴大司法民主。司法民主可以體現司法的人民性,顯示司法的親民性,去除司法的神秘性,使司法與人民相互了解和溝通的渠道更加暢通。利用人民調解員開展多元化調解工作,讓非法官群體直接參與司法,很好地體現了司法民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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