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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執法的區別

1,主體不同:執法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機器公職人員;司法主體是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

2、內容不同: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管理社會,內容比司法更廣;司法對象是案件,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處理相關案件。

3.程序要求不同:執法有相應的程序規定,執法活動相對沒有司法活動的程序要求嚴格;司法有嚴格的程序要求,違反程序就會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違法。

4.不同的優先原則:執法強調快、簡、快,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開、公平、公正。

1,執法

(1)執法的含義:執法,顧名思義,是指負責法律,用法律做事,傳播和實現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使用廣義和狹義的這個概念。執法或廣義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從狹義上講,執法是指實施法律,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

(2)執法的特點:執法是以國家名義對社會生活的綜合管理,具有國家權威;執法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公職人員;國家強制執法;執法是主動的,單方面的。

(3)執法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效率原則;公平合理原則。

2.公正

(1)司法的含義:司法又稱法律適用,是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具體案件適用法律的特殊活動。

(2)司法的特點:司法是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對具體案件適用法律的特殊活動。司法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和國家強制性。司法活動應當依法進行。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必須在法定權限內從事司法活動,在司法過程中嚴格遵守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保證正確、合法、及時行使審判權。司法活動應當有表明法律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3)公正原則:司法公正;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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