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所有的自行車都必須有兩個輪子,以及後反光燈、車鈴和剎車。
法國——壹輛自行車必須有兩個剎車,前車燈,後反光燈和壹個車鈴。但法律很少執行,各種官方批準的非自行車景點屢見不鮮。
德國——所有自行車必須有兩個輪子,還有反光燈、鈴鐺和剎車。在波恩,當地法院承認齒輪固定制動器是合適的後制動器,但法院在柏林高調打擊fixies,試圖控制警方將fixies描述為“危險信號”。
新西蘭——從1988 1起,根據法律規定,所有自行車必須至少有壹個“良好的後輪剎車”和壹個“良好的前剎車”。
西班牙——所有自行車都被要求安裝前後輪剎車系統和車鈴。
英國——自行車生產標準和使用規定要求“自行車車座高度應超過635毫米,有兩個獨立的制動系統同時作用於前輪和後輪”。壹般認為前制動和固定後輪滿足這個要求。
美國——在很多地方的公共道路上騎任何沒有剎車的自行車都是違法的,但措辭往往類似於“必須裝有剎車,在平整幹凈的道路上騎行時不允許使剎車輪打滑”。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表示,禁止銷售沒有剎車的自行車。
中國—— GB 3565-2005《自行車安全要求》是中國現行的自行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從要求上看,固定飛輪在國內不是制動器,即使死車上加了壹套前制動器,也不符合“兩個制動系統”的要求,所以死車無論有無前制動器都不符合要求。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
非機動車的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
該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在法律上,“應當”是“必須”的意思,在不符合自行車安全技術標準的道路上行駛,無疑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