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局辦理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1.民政局辦理離婚至少要30天。這是因為民法規定了30天內離婚的冷靜期。
相關法律條款:《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壹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去民政局登記離婚需要什麽材料?
(壹)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雙方解釋《民法典》中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離婚意願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5)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見證人面前簽字;
(6)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官是宣誓的見證人。協議壹份為夫妻雙方,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文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和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表和離婚證;
(8)發放離婚證。
發放離婚證,應當在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向;
2.告知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離婚後與子女的關系及其義務;
3.見證當事人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單》中“當事人簽名或按手印”壹欄親自簽名;如果當事人不會寫自己的名字,就要按手印。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形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該證無效。××婚姻登記處”。被註銷的結婚證應當退還當事人。
5.分別向離婚雙方發放離婚證,向雙方宣布領取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公民向民政部門提出離婚登記請求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第壹次向民政部門提出離婚請求時,民政部門不予出具離婚證,最快可在第壹次離婚登記的第30日領取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