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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履行的法律規定

代理履行的法律規定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口頭或書面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這是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兩者缺壹不可。如果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由第三方代為履行,則第三方不可能代為履行。

首先,構成第三方履行的法律要件是:

(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但不強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法債權債務關系,也不需要強調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代為履行的協議。當然,如果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由第三方代為履行,第三方應當取得合同當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與債務人有約定為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

(3)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時,不能通過合同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抗辯。此時應視為第三人拒絕履行,債務人應承擔履行或違約責任。

第二,特點如下:

(1)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是壹種形成權,其意思表示是單方面的,即只有在第三人單方面表示願意代表債務人清償債務時才能生效。

(2)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無需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3)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或者拒絕履行。第三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時,債務人應當承擔履行或者違約責任。

(4)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即壹旦第三人同意履行,即視為債務人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

三。代表以下各方履行債務合同的要素:

(壹)合同的主體

他人債務合同的履行是基於他人債務的履行,所以他人(原債務人)必須承擔債務,即他人債務合同的履行成立時已經存在債務關系,這是前提條件。在他人債務合同的履行中,不享有債權而承擔原債務關系中債務的第三人成為新合同中的債務人,原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成為新合同中的債權人。因此,履行他人債務合同的主體是原債務關系之外的第三人,是原債務關系的債權人。

(二)合同的內容

他人債務合同的履行內容是合同的債務人(即第三人)對合同的債權人(即原債權人)履行他人(即原債務人)的債務。第三人不是原債務關系中的主體,而是原債務的履行主體,其履行他人(原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付款的義務不是其在原債務關系中的義務,而是其作為履行他人債務合同的債務人在新合同中的義務。這裏,第三人履行的債務與原債務人承擔的債務相同,以原債務為尺度2。當然,原債務在他人債務合同履行後產生的利息、違約金等次級債,除非有特殊約定,也應屬於原債務。

(3)合同權利和義務的客體

因為他人債務合同的履行內容是第三人履行他人債務,如果原債務不存在或者原債務已經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已經不存在,或者原債務被撤銷,其效力可以追溯到他人債務合同的履行。因此,他人的債務必須是非排他性的,可以由第三人履行。如果原債務具有排他性或者合同的性質決定了應當由原債務人本人履行,則第三人不能代為履行,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

法律依據:

民法

第523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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