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不能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進貨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買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三十九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模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壹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食品資質文件,並做好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2.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第五條銷售者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核實供應商的經營資質,驗證產品合格證和產品標識,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應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產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參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采購臺賬和銷售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銷售者應當根據產品的生產批次,向供應商索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應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副本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貨值金額3倍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3.餐飲業食品索賠管理規定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規範食品領購領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