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科克訴傑克遜案(1963)是1963年美國紐約州上訴法院富爾德法官審理的案件。星期五,9月1960,住在紐約羅切斯特的威廉·傑克遜夫婦邀請同樣住在這座城市的喬治亞·貝考克小姐和她的壹些朋友乘傑克遜夫婦的車去加拿大度周末。當傑克遜先生駕駛他的汽車到加拿大安大略省時,他顯然失去了對汽車的控制。汽車沖出公路,撞上了路邊的壹堵墻,貝科克小姐受了重傷。當她回到紐約州時,她對傑克遜提起訴訟,指控他在駕駛汽車時的疏忽行為。根據事故發生時生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除了以營利為目的載客外,汽車所有人或司機對車內任何人因身體受傷而遭受的任何損害或損失甚至死亡不承擔責任”。但是,紐約州的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汽車的車主或司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根據傳統的美國國際私法理論,被告主張應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請求法院適用安大略省法律,從而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壹審法院法官支持了被告的訴訟請求,但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富爾德法官指出,“貝科克案”的問題非常明確:應該適用侵權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還是應該確定與本案有其他聯系的紐約州的法律,這關系到貝科克小姐能否獲得賠償。按照傳統的美國國際私法理論,本案的法律選擇相當簡單。因為按照美國《第壹次沖突法重述》第384條的規定,侵權案件產生的實體權利義務,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律解決。在“Becock案”中,既然侵權地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當然應該適用安大略省的法律。然而,根據對美國傳統國際私法的批評,富爾德法官指出,傳統國際私法所依賴的既得權利理論在解決同壹案件時忽視了侵權地以外的國家利益。富爾德法官在闡明自己的觀點時,引用了他在1954審理的奧丁訴奧丁案。他指出,在“奧丁案”中,法院采用了“重心”或“關系聚集地”的理論,並用這壹理論取代傳統國際私法中的締約地或履行地的標準,作為法律適用的依據。富德還指出,經過大量的案例研究證明,運用這種新的國際私法理論,可以使每壹個案件都達到公平、正義和最好的結果。最後,上訴法院適用紐約州法律,撤銷原判,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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