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教育優待: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烈士子女在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階段可享受免除教學費或學雜費的優惠政策。
2.優待老年人:對年滿60周歲且無生活能力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烈士遺屬,按規定給予養老服務補貼和護理補貼。同時,各地正在積極探索建立烈士遺屬養老保障長效機制,為困難烈士遺屬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3.醫療優待:烈士遺屬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民政部門全額補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費用由財政承擔。此外,各地積極推動將符合條件的烈士遺屬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對因病致貧的烈士遺屬給予救助。
4.就業優待: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烈士遺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退伍軍人事務部門可以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為烈士遺屬提供就業服務。
5.法律援助優待: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為需要法律援助的烈士遺屬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烈士家屬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條件如下:
(壹)烈士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在學無生活來源的。
(三)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明,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綜上所述,新的烈士家屬待遇規定旨在為烈士家屬提供全方位的優待和服務,以示尊重和關懷。
法律依據:
烈士褒揚條例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烈士褒揚制度。烈士褒揚金的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對在戰爭中犧牲的烈士褒揚標準可以適當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