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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國家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維護重要自然生態系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安全,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全民享有和世代傳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國家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公共服務、監督執法及相關活動。本辦法所稱國家公園,是指經國家批準,以保護國家代表性自然生態系統,實現自然資源的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為主要目的,在國家領導下建立和管理的特定陸地或海域。國家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保護第壹、科學管理、合理利用、多方參與的原則。國家林業和草原管理局(國家公園管理局)負責國家公園的監督管理。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國家公園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生態保護與修復、社會參與管理、科普教育等工作。國家林業和草原管理局(國家公園管理局)將與國家公園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協調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以與國家公園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國家公園日常工作合作機制。國家林業和草原管理局(國家公園管理局)和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以建立協商機制,聽取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壹、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開展或允許以下活動:

1,管理與巡邏、調查與監測、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等活動和必要設施建設,以及因有害生物防治和外來物種入侵而開展的生態修復、病蟲害和植物清理等活動;

2、暫時無法搬遷的原有居民,可以在不擴大現有規模的前提下,開展生活必需的種植、放牧、采集、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修復生產和生活設施;

3、國家特殊戰略、國防和軍隊建設、軍事行動等需要建造設施、開展調查勘探等相關活動;

4.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活動。第二,人類可以進行的有限活動:

1,核心保護區允許活動;

2.國家重大能源資源安全需要的戰略性能源資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資源調查和地質勘查;

3、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包括水文水資源監測和非法涉水事件調查、災害預防和應急救援活動;

4.經依法批準的無損科學研究觀察和標本采集;

5.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和文物保護活動;

6、不破壞生態旅遊的生態功能和相關必要的公共設施建設;

7.必須避開和不能避開且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防洪、供水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8、重要的生態修復工程,在嚴格執行草畜平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進行適度放牧,以及在集體和個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中進行必要的管理;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活動。法律依據:《國家公園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國家林業和草原管理局(國家公園管理局)與國家公園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局省聯席會議機制,協調國家公園保護管理工作。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以與國家公園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國家公園日常工作合作機制。國家林業和草原管理局(國家公園管理局)和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以建立協商機制,聽取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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