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個體戶在用工過程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個體戶支付未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4.個體經營者應當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確保雙方權利義務明確,避免類似糾紛的再次發生。
個體經營戶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1.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個體戶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其介入調查;
2.申請勞動仲裁: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與個體戶的勞動爭議;
3.提起勞動訴訟: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員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4.尋求法律援助:如果員工經濟條件有限,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
5.協商解決:員工和個體戶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綜上所述,個體勞動者在用工過程中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雙倍工資,並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因合同問題造成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