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實施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申請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因戶籍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錯誤的,由造成錯誤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所長批準後予以更正。
(2)未滿18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其監護人寫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後,給予變更。年齡較大的被收養人或被認領人需要得到他的同意。
(三)原隨夫姓婦女申請去除夫姓,或者改姓為本名,和尚、道士、尼姑將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後予以變更。
18周歲以下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18周歲以上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如果有正當理由改變他們的姓名,我將提交書面申請。如果是幹部職工,還必須持有本人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的批準證明,由責任區民警審核,公安局長提出。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受刑法處罰的人、被勞動教養的人,不得更改姓名。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需要變更姓名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寫明變更姓名的理由,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會要求申請人出具相關證明。18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18周歲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在實際操作中,壹般來說,18周歲以下的人改名比較方便,派出所也容易批準。18以上的人改名字會比較麻煩。妳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和可靠的證據,讓派出所相信妳改名的必要性。請記住:最重要的是理由。
首先,我想表達我想改名的願望。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我要承諾,我會承擔因改名引起的壹切民事和法律責任,而且這輩子只能改壹次。
16周歲後,本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審核。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妳要向當地派出所寫壹份更名申請,蓋章後到當地公安局戶籍單位登記,當然還要帶上戶口本。大約在15或者提交文件後7個工作日可以正式更改。妳以前叫什麽名字,現在叫什麽名字都會寫在戶口本上。需要畢業證什麽的證明身份的時候,壹定要帶上戶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