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擬制(或法定擬制)就是按照規定來處理不符合某壹規定的行為。據此,即使某壹行為不符合刑法的有關規定,也必須在刑法規定的特殊情況下,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法定擬制的目的通常是將壹個組成要素(T1)的規定適用於另壹個組成要素(T2)。換句話說,在法律擬制的情況下,立法者雖然明知T2與T1在事實上並不完全相同,但出於某種目的仍賦予T2與T1相同的法律效力,從而指示法律適用者將T2視為T1的例子,將T1的法律規定適用於T2。
區分通知規定與法律擬制的基本意義在於明確該規定是否對相關規定或基本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是否導致對不同行為壹視同仁。換句話說,將某壹條款視為法律擬制還是註意條款,會導致不同的適用條件,從而形成不同的結論。
與法律虛構相關的詞
1,法網難逃:佛語,劫難。命運的不幸難以逃脫。
2.法律效力:指法律擁有或賦予的約束力。規範性法律文件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具有壹定的約束力,要求人們按照法律文件規定的方式行事。法律效果有時是指某壹行為或事實的法律效果,即能取得積極的法律後果。比如,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受到法律保護。
3.法律審判:訴訟當事人不服二審判決,以自己的判決違反法律為由,上訴至三審。因為三審沒有調查事實,是在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礎上進行的法律審查,所以稱為三審。
4.議案:議案是指具有提案權的主體就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向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提出的建議,包括法律案、行政法規案、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案。法案壹般包括相關草案,其中法律案應包括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表決稿都是法案。提出議案的人被稱為提案人。票據有時被稱為匯票。
5、法身說法:法身說法,密宗經常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