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是指根據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的不動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未從土地上分離出來的土地制品,以及其他因自然或人力附著於土地上不能分離的物。不動產登記又稱不動產權利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向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申請,將所申請的不動產權利相關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登記機構在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壹是核對申請人提供的必要材料。第二,向申請人詢問報名事宜。第三,如實及時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不動產統壹登記後,土地和房屋登記將統壹。不動產登記證書不僅記載房屋的產權信息,還包括土地使用權信息。如房屋建築面積、土地分攤使用面積等。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壹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八條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條* *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壹條* * *申請登記時,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面積及其他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