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和員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這只能用事實來證明。如果有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也是無效的。
根據《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關系成立。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二、勞動關系的定義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確立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同時。還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壹定的社會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得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第三,勞動關系的認定
法律特征
1,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第1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勞動法》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3.勞動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包括外資企業)。勞動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勞動關系的認定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對於如何證明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以上給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以上我們可以知道,勞動關系的認定取決於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企業如何證明不存在勞動關系,只能通過列舉事實來證明。如有相關問題,請咨詢在線律師。
小貼士:
民法典自2021 1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同時廢止。如果涉及民法規定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