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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強行與妻子同房是否違法?妻子提出離婚申請。

丈夫強迫妻子同房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背女性意願強迫其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奸罪,將被判處有期徒刑。丈夫未經妻子同意強行同房,是強奸罪。

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強奸幼女的行為。暴力手段是指行為人采用毆打、捆綁等方式。對受害者進行身體上的強制,使受害女性無法反抗;強制手段是指行為人威脅、恐嚇被害人,實施精神脅迫,如殺害被害人或其親屬,暴露其隱私等。其他手段,是指利用女性昏迷、重病等情況實施奸淫。根據相關法律的解釋,對於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而表示無性能力的婦女,或者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行為人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也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應當認定為強奸罪。主觀上,犯罪是故意,具有通奸目的。是指犯罪人有意與被害女性發生性關系。本罪的客體是婦女性權利不可侵犯,即婦女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全體婦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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