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然可以封起來。
2.無法執行的財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條約、協定和其他文件中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
3.此外,沒有個人財產也不能執行。
二、法院有權凍結社保養老金嗎?
法院可以凍結養老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過程中退休人員的退休費能否扣除清償債務問題的批復》指出:
為了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養老金支付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發養老金或者退休金,用於償還退休人員的債務。
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為退休人員預留必要的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可參照當地相關標準確定。
3.法院是否有權查詢個人銀行賬戶?
因案件需要,法院有權查詢。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第三十九條,
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部門因案件偵查、起訴、審判需要向儲蓄機構查詢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個人存款時,必須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法院、檢察院提出。
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正式查詢公函,提供儲戶相關線索,如儲戶姓名、儲蓄機構名稱、存款日期等。;儲蓄機構不能提供原始賬簿,只能提供復印件。查詢單位應當為儲蓄機構提供的存款保密。
以上是關於法院是否有權給大家加封社保卡的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法院有權查封社保卡,法律有明確規定,可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