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於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教唆、誘騙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是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個人在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四。違法行為及處罰標準
(壹)壹般違法行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處罰標準: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3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二)嚴重違法行為:以危及公眾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處罰標準: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及公眾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