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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更條款

壹、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更條款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變更合同條款,屬於法律規定的合同變更。合同變更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的變更和修改,即權利義務的變更。

民法典關於合同變更的規定比較簡單,只有兩個條款,即第543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推定為未變更。雖然只有兩個條款,但在司法實踐中,合同變更與合同的履行和企業的利益有著極大的關系。

二、合同變更的常見類型

在合同變更中,以下是法律實踐中最常見的變更:

(a)合同標的通常在數量或質量上發生變化;

(二)合同價格或報酬發生變化,壹般是金額和計算方法發生變化;

(三)合同履行條件的變化,壹般來說,合同履行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發生了變化。

另外,合同當事人或合同性質的變更壹般不屬於合同變更的範圍,而屬於債權債務的轉移或另訂合同。

三、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生效,通常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雙方在原合同履行過程中基於客觀變化達成新的合同變更,新的變更將使變更後的合同取代原合同。合同變更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履行。也就是說,合同變更相當於新的合同。當然,沒有變更的權利義務仍然有效,已經履行的也不會因為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雖然合同變更需要雙方協商同意,但如果變更導致損失,同時,需要對損失的承擔做出約定。對損失沒有約定的,原則上由提出變更的壹方對另壹方因合同變更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有哪些合同過錯的情形?

《民法典》第500條以列舉和歸納的方式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範圍,包括:

1.打著訂立合同的幌子惡意協商。

惡意協商是指壹方沒有訂立合同的誠意,假借訂立合同的名義與另壹方進行協商,造成對方損失的行為。如果企業A知道競爭對手正在收購企業B,為了與競爭對手競爭,就與企業B談判收購,在談判中故意拖延時間,使競爭對手失去收購機會,然後宣布終止談判,給企業B造成很大損害。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是指隱瞞與合同成立有關的事實或者提供與事實不符的情況,誘使對方訂立合同的行為。代理人隱瞞無權代理的事實,與相對人談判的;沒有獲得進口(出口)配額並謊稱獲得了配額;故意隱瞞標的物的瑕疵等等。

3.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4.還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其他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應當理解為違反在先合同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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