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用人單位未能支付年前工資時,勞動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與雇主協商解決;
2.向當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也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在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工資支付的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2.工資支付期限:壹般不超過壹個月,特殊情況經勞動者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支付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3.工資支付方式: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不得無故克扣或拖欠;
4.最低工資標準:各地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設定,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加班工資:勞動者加班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6.禁止工資支付: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克扣工資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綜上,勞動者如果年前拿不到工資,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申請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同時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因未支付工資而解除勞動關系的,有權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勞動者工資或者無故不支付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