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權人)因其汙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造成他人(受害人)合法權益的損害,應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壹般民事責任在環境民事責任中的具體應用。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這些條件也不同於壹般民事責任的條件,主要包括汙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不需要違法性,行為人只要其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事實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構成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2條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違反法律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3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的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或者第三人請求賠償。賠償後,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4條* * *違反國家規定破壞生態環境,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恢復責任。侵權人逾期不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