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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許經營的相關法律規定

政府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擁有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根據合同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業務,並向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

在中國,特許經營有兩種層次,壹種是由政府授權,允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資源或從事特定業務。第二種是壹個企業允許另壹個企業在壹定期限和範圍內使用本企業的商標或專利,在統壹的商業模式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特許經營期限由特許人和被特許人自由約定。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文章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其所擁有的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業務,並向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備案:

(壹)營業執照或者企業登記(註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4)市場計劃;

(五)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經依法批準後方可經營,特許人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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