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與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這些協議應當明確約定違約的範圍、期限、措施和責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如果員工違反了保密協議,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註意的是,保密協議中的部分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如限制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的合理期限內求職,被認為是用人單位免除自身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因此,在簽署保密協議之前,員工應仔細檢查協議條款,確保其合法合理,並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員工認為協議中的某些條款不公平或無效,可以拒絕簽署或要求公司修改。
簽訂保密協議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1.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利益。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訂立勞動領域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和其他協議壹樣,首先要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
2.定義保密範圍。不同的企業,同壹企業,不同時期的商業秘密是不同的。在約定保密內容時,要明確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此外,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員工個人勞動成果的雙重性質時,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的創造性工作、IT公司技術人員完成的編程和數據庫等,就要特別註意明確其性質屬於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秘密。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3.明確保密主體和保密義務期限。除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外,普通員工(包括不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知悉公司商業秘密時,也應納入保密主體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家屬、朋友也應履行同樣的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綜上,是邊肖對公司簽署保密協議是否合法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