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是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簡稱,是我國政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關系受刑事訴訟法調整。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公安部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是領導關系,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監督關系,公安局是為人民服務的執法機關。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是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被告有權進行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安排體現了檢察機關與被監督人的上下級關系,及其集中統壹的特點,與人民法院與被監督人的上下級關系有著顯著的區別。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檢察機關必須整合,具有強大的集中性和統壹性。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是政府的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秩序,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同時,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依法行使國家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是雙重的,即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