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事故調查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批準後壹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不落實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認定為責任事故的,不僅要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進行調查,還要查明對安全生產相關事項負有審批、監管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事項予以批準或者受理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未依法取締、處理的;
(三)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拒不撤銷原批準或者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