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可以掛掛件,但條件是不影響視線安全。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禁止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對於汽車來說,掛件是很多車上不可或缺的東西。通常人們會根據自己的喜好掛壹些汽車掛件,但其實很多掛件都有特殊的含義。汽車掛件風水中,掛件的選擇重在材質而非象形。
交警會檢查車上的飾品嗎?
在懸掛壹些造型較小,對駕駛員視線幹擾不明顯的飾品時,交警部門多以批評教育為主,提醒車主註意這方面。如有明顯影響駕駛人視線的飾品或裝飾物,交警部門將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
其實除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考慮到如果遇到急剎車等危險事故,這些物品都有可能成為致命武器。不建議司機在車內放置和懸掛物品。
綜上所述,車內不允許有掛件。駕駛機動車不得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車內懸掛掛件妨礙行車安全的,壹般不予扣分,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開具;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車門和車廂未關閉時行駛的;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和接聽手持電話、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關閉發動機或空擋滑行;
(五)在道路上拋擲物品;
(六)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七)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