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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精神病離婚的法律規定

精神離婚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兩點。詳情如下:

1,精神病人離婚的法律規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同意離婚,另壹方要離婚需要去法院離婚。間歇性精神病人清醒時可以同意離婚,辦理離婚手續;

2.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後未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之結婚,或者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疾病,長期未治愈的,視為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依法準予離婚。配偶患精神病有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疾病,婚後因某種刺激復發;

2.婚前從未患過精神疾病,婚後因某種強烈刺激或創傷而患精神疾病;

3.婚後因精神疾病遺傳而患精神疾病。

壹般離婚案件,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進行。但由於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該在精神正常的時候起訴。無訴訟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應當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和共同生活的扶養兄弟姐妹代理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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