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州4次起步停車,違反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罰款200元,記3分。
2.廣州四停四違:非廣州市民的中小客車在管制區域內最多可連續行駛四天。四天後,如果它要在管制區內行駛,必須停止行駛四天以上。不停駛或者停駛不滿四天的,違反管理辦法。
三。對違反“四停四啟動”管理措施的,按照違法行為發生的自然天數計算違法行為次數,每輛車每自然日罰款1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相關規定,每次罰款200元,記3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五十七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壹百元罰款:
(壹)違反交替通行規定或者換乘規定的;
(二)遇有機動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和網狀線區域停車等候;
(三)攜帶超限物品不按指定的道口和時間通過鐵路道口的;
(四)在單位院內或者居民區不低速行駛或者避讓行人的;
(五)未放置檢驗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六)違反規定倒車或倒車的;
(七)違反交叉路口規定的;
(八)違反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九)使用手持電話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十)未按照規定噴塗、粘貼標識或者放大品牌的;
(十壹)從匝道駛入或者駛出高速公路不按照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十二)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妨礙車輛正常行駛的;
(十三)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行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