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的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建築基坑工程技術規範。
《建築基坑工程技術規範》中所說的深基坑,是指深度超過5米的基坑或深度雖不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的基坑。
《建築基坑工程技術規範》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及相關管理活動。
《建築基坑工程技術規範》的主要內容包括:第壹章總則、第二章前期準備、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設計、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第六章監理與監測、第七章附則。前期準備的內容包括:
第六條勘察前,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深基坑附近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地下管線的現狀,以及同期相鄰建設工程的施工情況進行調查,並及時向設計、施工、監測單位提供勘察資料。
第七條初勘範圍以基坑邊線起3倍開挖深度的範圍為準。
毗鄰地鐵、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施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應當邀請設計、施工、監理、市政、公用、供電、通信、監測等相關單位參加。介紹設計和施工方案以及施工可能產生的影響,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對可能受影響的鄰近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和地下管線進行進壹步檢查;對可能有爭議的部分拍照或錄像,做好標記,並做好記錄。
對可能受爭議影響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應當與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協議,並委托房屋檢驗單位進行檢驗。檢測單位應當提出建築物、構築物能夠承受外界影響的程度。
第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市發包合同管理的規定,擇優選擇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不得肢解發包工程。
第十條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超過7m或地下室二層以上(含二層),或深度不超過7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工程影響較大時,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應委托市建委科技委組織專家評審或其他公認的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經證明技術經濟可行後方可實施。
第十壹條建設項目相鄰多個建設項目相繼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相互協調配合,避免相鄰建設項目的影響和損失。建設單位或者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並組織相鄰建設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參加會議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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