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玩忽職守,不耽誤工作。如果公務員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勢必影響公務的及時處理,擾亂正常的行政工作秩序。如果後果嚴重,還可能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因此這種行為必須嚴格禁止。
(2)不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服從上級的決議和命令,是公務員必須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紀律和要求,是保證國家機關系統正常運轉的必然要求。但這壹規定與原《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不同,公務員法中專門增加了“依法”二字。也就是說,公務員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前提是該決定或命令是上級依法作出的;如果是上級違法作出的,公務員有權拒絕執行。對此,《公務員法》第54條單獨闡述了公務員抵抗權的有限性:“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糾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決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執行的後果由上級承擔,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3)不壓制批評,不打擊報復。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並受法律保護。無論是社會輿論、人民群眾的批評,還是下級公務員向上級提出的建議,都可以幫助和督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更好地履行公務。因此,采取高壓手段報復的公務員必須受到懲罰。
(4)不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領導和公眾。實事求是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也是公務員必須奉行的職業道德和工作準則。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會幹擾領導機關的決策,同時損害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削弱政府的執政基礎。因此,這種行為必須受到嚴懲。
(五)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這是作為公務員最起碼的條件,也是對公務員的基本要求之壹;保守國家秘密仍然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工作秘密主要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壹定期限內不對外公開,只為壹定範圍人員所知的事項。如果泄露國家機密,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就會遭受損失;如果工作秘密被泄露,會給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造成被動局面。
(6)在對外交往中不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由於公務員的特殊地位,公務員在外事活動中必須忠於祖國,堅決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樹立國家的良好形象。
(7)無正當理由不得曠工或出差,或請假期滿後未歸。由於公務員所從事的國家和社會管理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要求公務員始終如壹地保證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