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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與網友發生關系後,警方以嫖娼處罰,男子不服提起訴訟。裁決是什麽?

劉,壹名29歲的男子,在互聯網工作,喜歡上網。劉在網上認識了後,私下和成了微信好友。後來,劉幫訂了票,坐高鐵從湖南到韶關與劉見面。兩人在酒店發生關系時,被警方當場查獲。

劉某被警方查獲後,以沒有約定、沒有金錢交易為由辯稱自己不是賣淫女,但警方沒有采納劉某的理由。隨後,警方對劉某作出拘留15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事發後,劉不服。行政復議失敗後,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銷處罰決定。

在行政訴訟中,處罰單位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也就是說,本案處罰單位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劉嫖娼,處罰合法。

在法庭上,處罰單位提供了以下證據和法律依據:

1.當警察逮捕劉時,劉正在與發生關系,他們並沒有戀愛。以上說明劉有違法事實。

2.根據他們的聊天記錄,同意與正在直播間刷禮物的劉見面。此時,兩人已就賣淫達成共識。劉花錢給刷禮物,實際上是壹種嫖娼方式。

3.警方認為,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達到賣淫目的,交了錢並開始實施的,應當依法懲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15日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這樣看來,處罰單位對劉的處罰決定似乎沒有問題。劉和不是戀愛關系,但他們也交過錢(刷禮物)。這不是嫖娼嗎?但是,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前,不會只聽壹方的辯護。接著劉為自己辯護道:

第壹,我沒有和陳某談賣淫和刷禮物的事,只是為了讓陳某答應和我見面,他們之間的關系不是嫖娼。第二,在他們發生性關系之前,他們沒有付給陳某任何額外的錢。第三,兩人的關系是男女關系,並不違法。

法院的判決是什麽?從劉某的辯解來看,本案最大的問題在於劉某刷禮物只是為了見面,即沒有約定價格,也沒有約定賣淫。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法院應當依法裁定撤銷處罰決定。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對劉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被告對劉的處罰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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