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之間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可以自己寫嗎?1.合作協議有效,所說的情形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2.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在股東會上不需要表決權。雖然我國法律沒有禁止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但國家相關政策以其他方式限制了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比如,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對於交通、通信、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資本劃轉不能使國有股失去必要的控股或關聯控股地位。根據公司情況確需非國有股持股的,必須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2.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公司法》第七十壹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實踐中對這壹規定有兩種理解。壹種觀點認為,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未達到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有義務購買出資,否則視為同意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在這種理解下,轉讓必須實現,或者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或者轉讓給有異議的股東。另壹種觀點認為,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取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否則不得轉讓。按照這種理解,在達到全體股東半數以上的前提下,不同意的股東要麽購買出資,要麽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少於壹半,就不能對外進行股權轉讓。如果原股東不願意購買,股權轉讓就行不通,通常很難啟動減資程序。這時,股東們真正進入了壹條單行道。這將嚴重影響股東的積極性,不利於公司的發展。所以我同意第壹種觀點。然而,從這個角度來看,還有壹個小問題。公司法規定對外轉讓必須經過1/2股東同意,但在第壹種理解中,通常有兩種結果:(1),即使轉讓出資沒有得到1/2以上表決權股東的同意,結果也是不同意轉讓的股東購買其股份;(2)如果通過,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時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所以要麽原股東不同意轉讓自己買,要麽同意轉讓,同等條件下仍有優先購買權。所以,這裏對通過表決權的股東比例的要求,沒有實際意義,沒有價值。因此,筆者建議將該條修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必須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