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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散布謠言的懲罰

法律分析:造謠會侵犯他人名譽權,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誹謗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6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291條之壹

發布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信息,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恐怖信息而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24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第1025條

行為人為了公眾利益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捏造、歪曲事實的;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的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的義務;

(3)使用侮辱性詞語貶低他人名譽。

第1027條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描寫現實人物或者特定人物,含有侮辱或者誹謗內容,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是特定人描述的,只有與該特定人情節相似的,才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1028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紙、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犯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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