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革命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
7.妨害婚姻家庭罪;
8.瀆職罪。刑法分則的具體化是解決具體定罪量刑問題的標準,是刑法總則的具體化。刑法分則是關於犯罪和相應法定刑的規範體系,是刑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刑法的具體條款包括以下幾章:
(1)危害國家安全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8)貪汙賄賂罪;
(9)玩忽職守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刑法總則對分則具有統領和指導作用,因此原則上對分則具有適用意義。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必須突出壹般優先權。原則上,它們不應因為要解決的問題的特殊性,特別是在入罪過程中,而排除壹般法律的適用。無論現行刑法是否有規定,都不應該因為案件特殊而對他們定罪判刑。體現普遍正義的法律給個體正義留下了很大的空間,所以法官的職責就是根據個案的特點,在普遍正義的框架內實現個體正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應當依法懲處的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