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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欺詐的法律依據

認定欺詐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壹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表示錯誤意思的,可以認定為欺詐。壹般來說,欺詐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㈠欺詐者有欺詐意圖。欺詐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假的,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欺詐的故意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陳述虛假事實的故意;二是引誘他人誤解的故意。

(2)欺詐者實施了欺詐。欺詐行為是指欺詐者故意陳述錯誤的事實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的兩個方面。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如將假冒偽劣商品描述為質優價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有告知對方真實情況的義務,而故意拒絕告知。

(3)受騙人因詐騙陷入錯誤。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和其他重要情況理解上的缺陷。要構成詐騙,壹般必須是被騙者的過錯。換句話說,如果欺詐者訂立了合同,就必須是欺詐者提供的虛假信息與合同內容密切相關,欺詐者因欺詐者提供的虛假信息而對合同內容產生了誤解。

(4)欺詐人因錯誤而表示意誌。如果欺詐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因為欺詐而作出的,則不構成欺詐。這說明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之間存在因果聯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使意思表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故意向對方告知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表示錯誤意思的,可以認定為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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