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免予起訴是指盡管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人民檢察院仍作出免除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決定。依據: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或不應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有關法律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壹的,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法定不起訴是法律規定的,不應該起訴。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情況作出不起訴決定後,發現新的證據證明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訴訟的通知後,應當終止審查,並將訴訟文書和相關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