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解讀:
法律條款
第六十三條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意譯
本條是關於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滿足的要求。
(壹)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應當依法申請安全性評價。
(1)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進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國外的壹些食品,因為在國內不常見,可能沒有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比如十幾年前,蘆薈在國內還是比較新的食品,國家自然沒有制定相應的標準。在這樣的情況下,進口商要想把蘆薈進口到中國,就要申請安全評估。
(二)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是指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以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應用範圍和用量有嚴格的規定,嚴禁在食品生產中使用規定的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因此,為保證食品添加劑的安全使用,防止不安全的食品添加劑輸入我國,進口商在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時,應首次申請安全評估。食品添加劑只有經過評估證明是安全的,才允許進口。
(三)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是指我國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以外的物質。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以及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例如,進口商首次進口用作食品包裝材料的物質,但該物質不屬於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可以與食品接觸使用的物質。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商應根據本條的規定申請安全評估。
(二)安全評價的主管部門和程序。
負責安全性評價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的化學、生物和物理物質對人體健康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的科學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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