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並未將侵權糾紛單獨列為壹級案由,而是單獨規定:2.1壹般民事侵權案件按照人格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的類型劃分為二級或三級案由,或者隱含在三級案由之下。2.2對於壹些同時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適用特殊侵權規則的侵權糾紛案件,在債權糾紛案由下單獨列出,作為二級案由,下面列出若幹三級案由。民事案件案由的適用範圍是3.1。根據區分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結果的原則,債權糾紛的案由應當適用於因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而產生的糾紛。例如,物權設立關系中的擔保合同糾紛和物權轉讓關系中的買賣合同糾紛。3.2因物權的設立、歸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物權糾紛的案由。例如擔保權益糾紛。註:基於上述原因,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系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還是結果關系,從而正確確定案由。民事案件案由中相關問題的協調是“物權保護糾紛”與“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權糾紛”的協調。4.1《物權法》第三章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或債權請求權的保護方式,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每壹種物權類型(三級案由)下,可以部分或全部適用,大部分可以規定為四級案由。但為了避免使整個案由體系變得冗長而復雜,在每個三級案由下並不壹壹列舉,可以根據所保護的權利類型加以適用。4.2如果糾紛同時涉及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之間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物權,或者在物權糾紛案由的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適用的三級案由,可以適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具體案由。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0%的,執行壹審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