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本條是關於同壹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壹致時適用規則的規定。
理論上,同壹個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該是協調壹致的,不會有沖突。但是,由於不同規範性文件調整社會關系的範圍和角度不同,制定規範性文件的時間已經提前,以及立法技術的缺陷,同壹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壹致的現象依然存在。比如《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復議的期限為60日。在此之前頒布的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法律,大多規定申請復議的期限為15天,有的規定為5天,有的規定為7天,等等。既然同壹個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那麽當它們之間出現不壹致時,如何適用和適用法律就應該明確。有些法律是明確的。比如《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不壹致的,以本法規定為準。”但仍有許多法律法規不明確,導致實踐中出現壹些混亂。因此,該法確立了以下兩條適用規則:
壹、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
即“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特別規定是根據特殊情況和需要調整特殊問題的法律規範。總則是為調整壹定的社會關系而制定的法律規範。如果說合同法調整的是壹切民事合同關系,那麽合同法的規定就是壹般規定。除合同法外,海商法、鐵路法、航空法等法律分別對海上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作出了規定。與合同法的規定相比,這些規定比較特殊。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的規則之所以成立,是因為特別規定是在考慮特定社會關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點,因此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如海商法、鐵路法、航空法等。,根據海上運輸、鐵路運輸和航空運輸的特點,對海上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作出詳細規定。如果與合同法、海商法、鐵路法、航空法不壹致,在選擇準據法時應優先考慮。
第二,新規定優於舊規定。
即“新法優於舊法。”所有的法律都是根據當時的社會關系制定的。隨著社會關系的發展變化,法律規範也存在著過時的問題,需要不斷修訂更新。法律的修改和更新有多種形式,有的是新的同壹法律,有的是相關法律重新規定,有的是明確宣布廢止,有的是不明確。所以,新法和舊法之間,新規和舊法之間都會有沖突。這時候就要確立如何選擇適用的規則。因此,該法明確了新規定優於舊規定的適用規則。理解新規定優於舊規定,需要與本法第84條關於法律溯及力的規定相區別。該條規定的新規定優於舊規定,在兩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有效時,應當適用哪壹個,該條確定了新的原則。法律的溯及力是解決新法是否適用於其生效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的問題,壹般從舊原則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