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儲存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總重量超過100 kg(相當於2瓶50 kg或7瓶15 kg)時,應設置專門的氣瓶間。當儲存瓶總重量小於420kg時,氣瓶間可設置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間內,專用間應符合要求。當儲存的氣瓶總重量大於420kg時,或采用氣瓶強制氣化時,氣瓶間應設置在獨立的單層建築內,與其他民用建築的距離不小於10m。禁止在儲存氣瓶的房間內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餐飲服務經營單位使用液化石油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應當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供應的液化石油氣,並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後保存購氣憑證。嚴禁向無燃氣經營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購買液化石油氣。
(2)不得在高層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風不良的場所儲存、使用液化石油氣,不得在就餐區儲存、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或使用燃氣直接加熱食品。
(3)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專用,在用氣瓶、備用氣瓶和空瓶應分開放置或用防火墻隔開。
(4)液化石油氣鋼瓶和燃氣燃燒器具不得布置在同壹房間內,放置鋼瓶和使用燃氣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蝕性物品和明火。
(五)定期更換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和密封圈並保持記錄,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的正常使用壽命不得超過5年,密封圈的正常使用壽命不得超過3年。
(六)當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相當於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以上的氣瓶)時,應設置專門的氣瓶間;當瓶總重量大於420kg時,氣瓶間應設置在獨立建築內,與其他民用建築的距離不應小於10m;氣瓶之間的高度不得低於2.2m,不得有暖氣溝、地漏等地下構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餐館用氣基本安全要求》第三條指定專人負責燃氣設備的日常安全檢查,並做好記錄,確保設備運行安全可靠。發現燃氣泄漏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並報告燃氣供應企業和有關部門。主動接受燃氣供應企業的入戶安全檢查和安全用氣宣傳指導,對燃氣供應企業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立即落實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