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證據的法律類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證據包括:(1)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物品、痕跡。物證是通過其外在特征、性質和存在來證明的,因此比其他證據更客觀、更穩定。(二)書證,是指記載內容、反映思想、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或者其他物質材料。書證有多種表現形式和制作方法,不限於“書面材料”。書證屬於物證的範疇,客觀性很強。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書證與物證的區別在於“書證以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以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書證和物證的相似之處主要是都有實物載體,屬於物證。如果壹件物品能起到兩方面的證明作用,那麽它既是書證又是物證。(3)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關於他所知道的案件的陳述。證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他們的陳述是個人感知的事實。證人證言往往受到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單位”不能作為見證人。(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的被害情況和其他情況。被害人對犯罪情況了解較多,但也容易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受害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稱為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能夠全面、具體地反映案件事實。但是,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的結果有著直接的、至關重要的關系,所以口供容易重復,這是口供區別於其他證據的又壹顯著特點。(六)專家意見專家意見,是指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員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後所作出的書面意見。專家意見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是專家從科學技術角度對專門性問題的分析判斷意見,其內容僅限於案件涉及的相關科學技術問題。與證言等其他言詞證據相比,專家意見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小。(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等記錄。勘驗筆錄和其他記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進行調查檢查後所作的記錄。勘驗等記錄的表現形式可以包括文字、筆錄、圖紙、照片、復制的模型資料、視頻等。勘驗等記錄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證據及其各種特征,在發現和收集證據、確定偵查方向、認定其他證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者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壹般制作於訴訟開始前和實施犯罪過程中。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多樣、直觀、客觀、內容豐富;容易保存,也容易被損壞、遮蓋、丟失,更容易被偽造、塗改,對技術要求更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