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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村民對村幹部違章建築的質疑

法律分析:要看村幹部屬於什麽責任,根據責任不同處罰方式也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沒收,並處罰款,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

第七十八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或者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或者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占用、使用土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使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批準征收或者使用土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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