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1.勞動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的原則。
2.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3.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
第二,勞動是公民的權利
每個有工作能力的公民都有同樣的工作權利:
1.對公民來說,意味著勞動權,包括就業權和擇業權;
2.依法享有選擇適合自身特點的職業和用人單位的權利;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提高就業能力,增加就業機會。對企業來說,意味著平等雇傭合格員工,強化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的責任。對於國家來說,應該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1.重點保護優先保護:勞動法在保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同時,重點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適當體現勞動者的權利標準和用人單位的義務標準,勞動法優先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2.平等保護: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勞動法的平等保護,各類勞動者受到平等保護,特殊勞動者群體受到特殊保護;
3.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存在於勞動關系訂立前、訂立後還是訂立後,都應納入保護範圍;
4.基本保障:對勞動者的最低保障,即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主要支付形式有:壹種是貨幣形式,極少數是實物支付形式。壹般來說,工資主要以貨幣形式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