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若幹規定》(法釋[2013]17號)第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申報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2.限制高消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法釋〔2015〕17號)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從事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和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輪船二等或以上;(二)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的高消費;(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裝飾高檔住房;(4)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業務必需的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的;(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座等非生活、工作需要的其他消費行為。
3.退出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對在內地有未了結民商事案件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4.司法拘留。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5.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實踐中,壹些法院有壹些強制措施,比如在APP上標註老賴的號碼,強制執行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的巨額財產,強制拍賣被執行人的手機號碼,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宣布懸賞提供財產線索,限制網絡支付工具支付寶、芝麻信用等信用。隨著科技的發展,相信針對被執行人的措施會更加嚴格和有效。